主旨:公告受理110(111)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行政院90年8月22日台九0內字第28910號頒「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5、6章。
四、國防部91年11月14日(91)鉦鉞字第000813號頒「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
五、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3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1年以上。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必須有實際授課始符合申請資格。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育教師」以實際擔任「特殊教育教學」為主。新發生原因已逾30日以上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4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三、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0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0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止。
四、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證、退伍令、授課節數表等影本證件。
(二)緩召延長時效:聘書影本。
五、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六、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0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1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