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00052334號
附件:總處及疫情指揮中心來函(共2個電子檔)
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4日,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2月8日總處培字第1100012245號函辦理。
二、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110年2月18日至21日間,如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三、防疫照顧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四、檢附上開總處函及疫情指揮中心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