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社字第1090441312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長期代理教師年資得否併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2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170547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第10款規定略以,曾任3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校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與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三、直轄市、縣(市)立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聘任係屬地方政府權責,代理教師之聘任日期亦由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視實際教學需求,本權責公告徵聘並依聘約期間予以聘用。如教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依規定敘薪有案且其代理期間各學期均連續,惟因聘約導致月份不連續情形,應不可歸責當事人,爰該段代理年資得併計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