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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10-07 | 點閱數: 32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106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361095

附件:原函影本及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各1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10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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