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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10-07 | 點閱數: 31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105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90358732

附件: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

主旨:有關公務員得否以街頭藝人身分從事藝文活動,涉及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及相關解釋一案,業經銓敘部作成1099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1號令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9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2號函辦理。

二、檢送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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