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90358732號
附件: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主旨:有關公務員得否以街頭藝人身分從事藝文活動,涉及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及相關解釋一案,業經銓敘部作成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1號令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2號函辦理。
二、檢送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