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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2-13 | 點閱數: 48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2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045818號

主旨:函轉教師單次申請延長病假未跨越2學年度,惟新學年度開學後因不同病情復請延長病假,其期限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162089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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