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045818號
主旨:函轉教師單次申請延長病假未跨越2學年度,惟新學年度開學後因不同病情復請延長病假,其期限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162089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