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90031545號
主旨:茲修正本縣國中小校長、主任候聘人員甄選儲訓積分表等規定,並自109學年度起實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縣國民中小學108學年度第19期校長及第20期主任候聘人員甄選試務委員會第1次及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修正臚列如下:
(一)國中校長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特殊加分」部分修正如下:
1、「擔任國中學生事務(訓導)主任年資(自81學年度起算)、國教輔導團團員」修正為「擔任教務及學務(訓導)主任年資、國教輔導團團員」。
2、「教育相關研究學術論著(最高2分)」修正為「教育相關研究學術論著(最高3分)」。
(二)國中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特殊加分」之「教育相關研究學術論著(最高2分)」修正為「教育相關研究學術論著(最高3分)」。
(三)國小校長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服務年資」之「任教育處(局)科(課)員、安定維護小組執行秘書」修正為「任教育處(局)科(課)員」。
(四)國小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服務年資」之「任國小安維執行秘書、省國民教育輔導團團員」修正為「任省國民教育輔導團團員」。
(五)新增取得原住民族語認證並整併取得閩、客、原三類語言認證之加分項目:國中小校長及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特殊加分」之「取得閩南語中級或中高級認證給1分,取得閩南語高級以上認證給2分(擇一採計)」及「取得客語中級認證給1分,取得客語中高級認證給2分(擇一採計)」修正為「取得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族語中級認證給1分,取得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族語中高級以上認證給2分(依各語言種類認證分別擇優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