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108學年度本土語言口說藝術競賽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7月2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67265號函辦理。
(二)本縣108學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計畫。
二、目的:
為加強本縣本土語文教育之落實、提高學習與使用的興趣,以收弘揚本土文化之功效。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彰化縣立芬園國民中學。
四、競賽語別:
(一)閩南語。
(二)客家語。
(三)原住民族語:共有16種語別,分別為阿美族語、排灣族語、泰雅族語、魯
凱族語、賽夏族語、鄒族語、拉阿魯哇族語、卡那卡那富族、卑南族語、雅
美族語、邵族語、噶瑪蘭族語、賽德克族語、布農族語、太魯閣族語、撒奇
萊雅族語各種族語。
五、競賽資格:
(一)口說藝術腳本徵件:本縣公私立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主任、實習教師、
代理代課教師及本土教學支援人員)
(二)口說藝術競賽:本縣公私立國中、公私立高中(職)附設國中部學生、本
縣公私立小學3-6年級學生,分為「3-4年級組」、「5-6年級組」。
六、競賽項目及組別
(一)口說藝術腳本徵件:
1.競賽組別:限教師組參加。
2.競賽題材:作品有本土情懷、人文素養、生活的點點滴滴或富教育意義的
題材。
3.得獎作品將提供閩南語答喙鼓、客家語打嘴鼓及原住民語口說藝術各組別
參賽使用。
(二)口說藝術競賽(每隊1-3人):
1.競賽組別:
(1)閩南語答喙鼓:各組均可參加。
(2)客家語打嘴鼓:各組、各腔調均可參加。
(3)原住民族語口說藝術:各組、各語別均可參加。
2.競賽題材:鼓勵以「108學年度本土語言口說藝術競賽」腳本徵件得獎作
品為範圍,亦可另作改編或自行創作。
七、競賽期程:
(一)口說藝術腳本徵件:
1.報名時間: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0月30日止
2.報名方式:同時完成紙本及電子檔上傳即完成報名手續,請於期限內填妥 報名表,確認報名資料無誤,送請相關人員核章後,並將【紙本報名表1份】、【紙本作品4份】以郵寄掛號或親送至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四段27巷80號「芬園國中教務處」收,信封請註明「108年學年度本土語言口說藝術腳本徵件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或傳真恕不受理,郵寄掛號前請先確認已將【報名表及作品電子檔】(PDF檔及WORD檔) 寄至abox@mail.fyjh.chc.edu.tw。如有報名相關問題請洽芬園國中教學組長翁組長,聯絡電話:049-2522001#202。若電子檔與紙本資料有出入,以電子檔為主。
3.若非編制內教師(如實習、代理代課、支援教學人員等),報名時請務
必勾選正確。
4.評審時間:108年11月4日,地點於芬園國中(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四段27巷80號)。
5.比賽結果及得獎作品公告:108年11月18日。
(二)口說藝術競賽:
1.報名時間:109年2月17日至109年2月27日止。
2.報名方式:請於期限內填妥報名表,確認報名資料無誤,送請相關人員核章後,以郵寄掛號或親送至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四段27巷80號收,信封請註明「108學年度口說藝術競賽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或傳真恕不受理。如有報名相關問題請洽芬園國中教學組長翁組長,聯絡電話:049-2522001#202。
3.指導教師以1人為限,報名後均不得更改。指導老師若非編制內教師(如 實習、代理代課、支援教學人員等),報名時請務必勾選正確。
4.各項各組報名在2(含)隊以下,則該組該項競賽取消,此訊息併同報名 總名冊於109年3月6日公告於彰化縣政府教育處及芬園國中網站,請確實核對,以確認報名之完成(報名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選手及指導教師,資料如有繕誤,請通知芬園國中教學組長翁組長)。
5.比賽出場序號抽籤: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於芬園國中辦理,請報名學校派員參加並惠予公(差)假,如不克前往則由承辦學校代抽,抽籤結果109年3月13日公告於彰化縣政府教育處及芬園國中網站。
6.比賽場地配置圖及賽程表於109年3月23日公告於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雲端系統及芬園國中網站。
7.比賽時間:109年3月28日(星期六),地點於芬園國中(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四段27巷80號)。
八、競賽相關規則說明:
(一)評分標準:
1.口說藝術腳本徵件:主題及內容(60%)、用詞(30%)、創意(10%)。
2.口說藝術競賽:語音、語調(40%)、主題及內容(40%)、表演技巧(20%)。
(二)比賽時限:
1.口說藝術腳本徵件:表演時間為4至5分鐘。
2.口說藝術競賽:競賽時間為4至5分鐘,不足4分鐘或超過5分鐘者,
每半分鐘扣總平均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計時以開口發聲(或音
樂)至聲音結束為止。
(三)各競賽員不得跨校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四)口說藝術競賽講稿一式4份(A4橫式橫打),請自行打字(標楷體,14號
大小)校對,並請務必於比賽當天至報到處繳交,以利評審委員參考,未
繳交4份之參賽者(隊伍)視同表演賽,不予計分。
(五)競賽員應準時進場,叫號3次未上台者,均以棄權論。
(六)選手一律不使用麥克風,其餘相關道具、錄音機等設備請參賽單位自備。
(七)每一場次比賽之選手除因身體不適,經承辦單位許可方得離開外,餘者不
得以任何理由先行離開會場。
(八)比賽選手之服裝、展示道具禁止出現校名、姓名,亦不得出現相關暗示文
字及圖片,違者扣該隊總分3分。
(九)比賽開放錄影(每隊限1名,需換證方能進入攝影區),且照相不得開啟閃
光燈,亦禁止對其他參賽選手錄影。
九、競賽錄取名額及獎勵:
(一)口說藝術腳本徵件:錄取第一名1人、第二名2人、第三名3人及佳作
若干人,評審得視表現程度予以增減。
(二)口說藝術競賽:錄取名額以該組參賽隊數1/3為原則,採無條件進位為錄取原則:
1.國小組:評審得視表現程度予以增減,錄取第一名1隊、第二名2隊、
第三名3隊及佳作若干隊,必要時得從缺。
2.國中組:錄取第一名1隊、第二名2隊、第三名3隊及佳作若干隊。
(三)指導學生參加本競賽各組第一名之指導老師核予嘉獎乙次(本府另案辦
理),不另頒給獎狀,該指導教師若為代理代課教師、實習教師、支援教學
人員,則改以核發獎狀乙紙;其餘得獎個人及第一名之外指導老師核發獎
狀各乙紙。
(四)指導老師以報名表所填列為準,每項限1人。(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
改)
(五)同一教師指導多名學生分獲同組別各等第者,以最高獎勵為原則,如等第
相同,擇一辦理;同一教師可同時指導學生參加不同組別的競賽,且分別
敘獎。
(六)獎狀統一由承辦學校於競賽結束後另行寄發。
十、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抗議,應由競賽學校出具書面抗議書,詳細申訴抗議理由,向主辦單位提出,主辦單位受理後將召開會議,由彰化縣政府教育處人員擔任召集人,會同該組評審委員共同處理並決議。抗議書限於各該競賽成績(書面)公布前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公布成績時應註明時間),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判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十一、口說藝術腳本徵件得獎作品將燒錄製作成光碟,分送至各校及得獎人員。
十二、附則
(一)各校應辦理校內選拔賽,選出代表參賽。若逕行指派學生參加者,校長、業務主管及承辦人應負全責。
(二)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單位主管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不予承認。如有冒名頂替者(身分證為憑),取消資格及成績。
(三)身心障礙人士參與賽事如有特殊需求,請於報名時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四)本比賽以裁判序位法總和評定最後名次:「序位和」最低者為第一名,依此類推;若「序位和」相同者,以擁有最多第一名者優先,若仍相同時,以擁有最多第二名者優先,依此類推。如遇爭議情事者,提請該組評審委員決定優次。
十三、主辦單位及承辦學校工作人員由本府另案簽請敘獎,敘獎名額為府內主要承 辦人員2員各嘉獎一次,承辦學校校長及主要承辦人5員各嘉獎一次,其他協辦人員依實際參與工作狀況覆實核予獎狀,以15員為限。
十四、本競賽列入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縣級競賽採計項目。
十五、經費來源: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款及本縣自籌款支應,詳如概算表。
十六、本計畫報請彰化縣政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