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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訓育組長 - 學務處 | 2023-07-06 | 點閱數: 96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2年7月4日府交工字第1120258719號函辦理。
二、 自111年11月30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電動自行車」已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訂有其相關規範,並明確訂定年滿14歲以上之人,始能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且應配戴安全帽,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向監理單位登記、領用、懸掛牌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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