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20164998號
附件:教育部函、疫情指揮中心函、疫情指揮中心函2、人事行政總處函(電子檔4個)
主旨:有關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及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期間請防疫隔離假之相關函文,自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430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二、配合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085號函、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自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64388號函亦自同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