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20145581號
附件:詳說明二、三(8個電子檔)
主旨:關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考試院、行政院112年3月30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20001217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200004012號令,與考試院同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200012174號令及銓敘部112年4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25557818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銓敘部函影本、旨揭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2辦法之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
三、另公務員兼職申請書請參考銓敘部格式辦理並依實際需求調整內容,爰併同檢送「公務員兼職申請書(範本)」1份(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以供各機關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