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040926號
附件:原書函、勞動部函及解釋令
主旨:轉知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2月4日總處培字第1120011100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