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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1-03 | 點閱數: 16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10501970

附件: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6個電子檔)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及延長辦公時數彙整表各1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3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各機關(學校)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四、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超過服勤實施辦法規定者,相關報備程序規定如下:

(一)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函報本府備查:

1、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小時者。

2、因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者。

(二)應事前敘明理由報本府同意:

1、辦理特殊重大專案確有需要者。

2、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小時者。

五、延長辦公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單位主管應核實督導所屬延長辦公情形,不得浮濫。

六、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延長工時,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檢附原函、相關附件及延長辦公時數彙整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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