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因18歲以下無照駕駛違規案件不斷攀升,交通事故頻傳, 請貴校多加宣導禁止無照駕駛,並訂定相關校規及輔導作 為,加深青少年族群對自身交通安全的認識與重視,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年9月2日府新傳字第1110339661號函辦理。
二、111年四季交通安全宣導案第三季「安全駕駛」:不超速、 不逼車及不無照駕駛等3不原則。請多加利用168交通安全 入口網https://168.motc.gov.tw/theme/ndd/post /2103311148417相關不無照駕駛資訊。
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 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未滿十八歲之人,無照駕駛機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機車所有人允許無照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機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外,並記違規紀錄一 次。
四、請家長為學生之安全著想,與學校配合共同約束子女不違 規騎機車,嚴禁子女無照騎機車。若違規騎機車之學生, 一律通知家長配合輔導管教,以期共同關心子女之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