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10301669號
附件:原函影本及其附件(2個電子檔)
主旨: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