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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7-04 | 點閱數: 12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10237033

主旨: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13027036號函辦理。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請確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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