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80350839號
附件: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主旨:函轉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須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否核給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0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098890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