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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3-07 | 點閱數: 19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37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110082650

附件:銓敘部函及附件(電子檔4)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1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1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3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

二、茲以1112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2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參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並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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