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修正後「本縣所屬中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計畫」,請貴校於110學年度起遵循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柒、實施要點五(一)3之規定辦理。 |
二、 | 旨揭計畫增設及修正內容如下: |
(一) | 修正第五點,授課人員於公開授課前,應共同規劃;其規劃事項,包括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觀課人員,以不影響課務、全程參與為原則。 |
(二) | 修正第六點(三),教學觀察時,授課人員應提出教學活動設計或教學媒體,供觀課教師參考;學校得提供觀課教師紀錄表件(附註),以利專業回饋之進行。 |
(三) | 修正第六點(四),專業回饋(議課)應由授課人員及觀課教師於公開授課後,就該公開授課之學生課堂學習情形及教學觀察結果,進行研討,並將觀課紀錄或個人省思上傳至彰化縣教師公開授課資訊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