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100228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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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現行保險公司承作之防疫工作人員防疫保險方案及相關資料各1份,請查照並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給字第1100001787號書函辦理。
二、為協助各機關學校實際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工作人員辦理額外保險,以保障其安全,使其無後顧之憂全心全力投入防疫工作,人事總處經協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旨揭保險方案資料,以供參考運用。
三、另據行政院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規定(本府109年2月17日府人給字第1090052506號函諒達),防疫工作人員辦理本案保險時,如因同一事由,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與慰問金同性質等給付,應予抵充,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