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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學務主任 - 學務處 | 2023-01-10 | 點閱數: 170

一、本案前以111年7月13日府教體字第1110267032號函諒達。

二、「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已於111年7月7日正式施行,請學校協助宣導重點:

(一)禁菸場所禁止使用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

(二)未滿18歲者不得使用煙品或持有電子煙、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及加熱式菸品。

(三)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電子煙、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及加熱式菸品予未滿18歲者。

(四)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使用煙品。

三、學校如有查獲學生於校園內吸食/持有菸品(電子煙),應檢附學生自白書或蒐證影像資料,學生如未滿18歲自白書上應有監護人簽名,以正式公文移衛生局辦理,並副知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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