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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4-15 | 點閱數: 32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413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100128737

附件:教育部104年函文1(1個電子檔)

主旨:貴校所詢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412日臺教師()字第1100048404號函辦理並復貴校109714日鹽中人字第1090002435號函。

二、所詢旨揭規定是否涵括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請參考教育部104914日臺教師(三)字第1040096563號函,而該函所提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業於1086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中調整為第32條第1項第7款。

三、檢附教育部104年函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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