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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4-21 | 點閱數: 39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421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90136215

附件教育部函文(1個電子檔)

主旨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下稱本辦法15條第2項留職停薪之年資計算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420日中市教中字第1090032311號函辦理

依本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其立法意旨係參酌106126日公布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實際服務年資限制之規定並衡酌比例原則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有關實際服務年資之採計期間爰將兵役及育嬰留職停薪之部分期間納入實際服務年限之採計範疇

另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3條規定:「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業明定學年學期之起迄日

經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依法應徵服兵役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但養育三足歲以下雙胞胎子女者不以一方申請為限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次查第5條規定略以:「(第一項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聘約期滿經服務之學校機構續聘者得准予延長其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最長以二年為限必要時

得延長一年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留職停薪者其期間最長至子女收養兒童滿三足歲止。……。第二項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因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提出申請者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

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第三項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必要時得比照第六條第七項規定辦理。」

綜上為符本辦法立法意旨且基於育嬰或應徵服兵役屬其國家政策保障及相關法規所定國民義務是類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不限完整學期始可採計可分段累計採計至多2學期1),其非屬完整學期之實際服務畸零日數可併入服務年資採計於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與實際服務年資加總合於六學期者符合申請介聘之資格

檢附教育部函文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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