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130232001號
附件:原函影本及海報各1份(共2個電子檔)
主旨:有關113年至116年「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 經公開徵選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土地銀行)獲選賡續承作,請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6月18日總處給字第1134001176號函辦理。
二、「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原由臺灣土地銀行依約承作至113年6月30日止,經人事總處重行辦理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後,由臺灣土地銀行再度獲選接續為公教同仁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為期3年。
三、本貸款相關規定如下:
(一)適用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含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連續服務滿1學年之公立高中(職)以下代理老師)。
(二)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425%(目前為年息2.145%);另配合政府生育政策減輕還款負擔,借款人育有6歲(含)以下子女者,貸款期間前2年得酌減利率0.020%(酌減後目前為年息2.125%)。
(三)相關費用:票信查詢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以下同)100元。
(四)貸款期限:最長為7年。
(五)貸款額度:每人核貸最高200萬元,借款人加計其他金融機構同性質貸款,合計每月應攤還本息之金額不得超過每月俸給總額三分之一,且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月平均收入,不得超過22倍。
(六)保證責任:借款人借款金額逾80萬元者,應提供不動產擔保或自行覓妥1位一般保證人,該一般保證人須由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立學校員工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由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在職證明書)且符合授信標準之人員擔任,並負一般保證責任;惟年薪收入達100萬元以上且貸款金額在年薪收入8成範圍內者得免徵提保證人。
四、本貸款辦理方式,請洽臺灣土地銀行各分行辦理。另為使服務更臻完善與便利,借款人亦可透過線上申辦個人信貸業務,於該行「個金單一服務平台」(https://oi.landbank.com.tw/)完成申請、簽約及對保等事宜,洽詢電話:02-2314-6633或0800-231-590。
五、檢附原函影本及宣導海報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