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20015414號
附件:原函影本及附件(4個電子檔案)
主旨:有關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一案,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112年至113年暫未試辦(加班維持以「時」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12年1月11日彰育國人字第1120000030號函。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規劃112年至113年試辦加班餘數併計對象為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因考量所屬學校未使用電子簽到退設備,試辦加班餘數併計不易落實稽核,又試辦對象未及於各類人員,爰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暫未試辦加班餘數合併計算(加班維持以「時」計)。
三、有關加班時數(含餘數)合併計算規則,詳如總處109年1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341號函及111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13030705號函規定,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四、另本府刻正修訂「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第九點補休期限,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