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2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請各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111年6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9276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教育部製作「學校通報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教學影片」,依處理順序包含「通報處理及受理階段」、「調查處置階段」、「行為人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階段」等三部分,請學校加強宣導,以熟悉性別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避免程序瑕疵(影片網址:https://reurl.cc/6ZkVKV)。 |
三、 |
行政院業於111年3月10日透過跨部會修法,通過修正行政院版本「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4部法規,以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氾濫,請學校務必加強相關防治教育,提醒學生「五不四要防護原則」,並保障遭受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被害學生權益及人身安全。 |
四、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11日召開111年第1次重大性侵害事件個案檢討會議決議,有關安置處所發生安置兒少期間的性侵害事件,鑑於該等事件同時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各直轄市、縣市家防中心受理該等案件應邀請學校共同參與討論被害人和行為人之輔導計畫,啟動校園三級預防輔導機制,爰請學校配合辦理,以提升防治效能。 |
五、 |
常見學校通報窗口於「校安通報表」或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回覆填報系統/統計管理系統」上傳相關檔案資料時,仍是敘寫「加強兩性教育」。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為符應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及定義,應改為「加強性別平等教育」。 |
六、 |
依據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111年5月13日發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有關經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1點次,「審查委員會對少女懷孕的現象,包括母親年齡的下降的趨勢表示關切。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幼齡母親繼續接受教育。」爰請學校確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之1之規定,營造友善校園環境,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益。 |
七、 |
有關學校疑似體罰事件,學生於校內權益遭受侵害時,相關行政程序或程序終結後能行使之權益,說明如下: |
(一)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5條第1項明定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調查,有關調查報告之作成適用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範。 |
(二) |
次查本法第20條所稱之當事人如下: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
(三) |
又查本法 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另查本法第 46 條規定略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四) |
綜上,有關學生於校內權益遭受侵害時,相關行政程序或程序終結後能行使之權益,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向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除有本法第4 6條第2項規定情形者外,學校不得拒絕,以保障其權益。 |
(五) |
另教育部國教署也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54條之1修正,刻正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中增訂申訴人及再申訴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之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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